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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芜湖市高企申报材料准备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发布者: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需要准备哪些呢?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注意税收资格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方面,为了更好的申报高企成功,芜湖市高企申报材料一定要提前准备。

芜湖市高企申报咨询热线:0551-65300586 / 18949334295

芜湖市高企申报材料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家高企工作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填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系统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税收资格认定

税收优惠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因此企业获得高新资格后应该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免错失税收优惠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

填报年度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公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企业如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要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更名并到相关部门递交相应的更名资料。

四、报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加强企业管理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企业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参加认定。所以,企业要继续加强研发管理,注意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注意高企年报、R&D投入统计、工商年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业统计的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为三年后的重新认定打好基础。

六、跨区整体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七、其他导致失去高企资格的行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则 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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